具备下列条件的:
1,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;
2, 有规范的名称、必要的组织机构;
3,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;
4,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;
5, 有必要的场所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,不得冠以"中国"、"全国"、"中华"等字样。可以向民政局申请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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